贛勞社養[ 2008]15號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有關單位,中央駐贛企業: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企業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喪葬撫恤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標準
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及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喪葬費由1600元調整為3200元;一次性撫恤費標準,企業職工(不含退休、退職人員)為所在市、縣(區)上年度在崗職工. 10個月平均工資,退休(含退職)人員為所在市、縣(區)上年度10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
二、資金渠道
在職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職)人員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衍。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