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江西省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贛勞社養[2008]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行業單位: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就我省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
我省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不含按照贛勞社養[2003]5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時間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行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和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時,按各檔對應的調整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調整后上一檔的基本養老金低于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后的上限確定。
2、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符合特殊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再按特殊調整標準調整。
3、按高齡調整基本養老金,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4、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是指退休前按規定獲得正高和副高(含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資格,并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5、凡符合按高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兼有高級職稱的退休人員,按就高的原則增加養老金,兩項不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凡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征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二ОО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表
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
調整類別 |
調整項目 |
項目分檔 |
增加金額(元) |
(一) 普遍 調整 |
( 1 ) 基本養老金水平 |
700 元以下(不含 700 元) |
60 |
700 - 900 元(不含 900 元) |
50 | ||
900 - 1100 元(不含 1100 元) |
45 | ||
1100 - 1300 元(不含 1300 元) |
40 | ||
1300-1500 元(不含 1500 元) |
35 | ||
1500 元以上(含 1500 元) |
30 | ||
( 2 )繳費年限 |
不滿 15 年 |
35 | |
滿 15 年不滿 20 年 |
40 | ||
滿 20 年不滿 25 年 |
45 | ||
滿 25 年不滿 30 年 |
50 | ||
滿 30 年不滿 35 年 |
55 | ||
滿 35 年不滿 40 年 |
60 | ||
滿 40 年以上 |
65 | ||
(二) 特殊 調整 |
( 1 ) 高齡 |
滿 70 周歲不滿 80 周歲 |
30 |
滿 80 周歲以上 |
40 | ||
( 2 ) 高級職稱 |
正高 |
50 | |
副高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