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建會申請: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工會提出組建工會組織的請示,請示內容應包括本單位的基本情況、職工對于組建工會的意愿和企業黨政對本單位組建工會的意見等內容。上級工會接到基層單位申請組建工會的請示后,一般應在十日內以正式文件下達同意籌備工會的批復。
成立工會籌備組:凡是已經建立黨組織的基層單位由黨組織及上一級工會提出工會籌備組的組成人選;沒有建立黨組織的單位,由職工選出自己的代表,或由上一級工會與相關單位和職工共同協商,提出工會籌備組的組成人選。工會籌備組需報上一級工會審查批準。
發展會員:對從未加入過工會組織的職工,要宣傳動員他們加入工會,填寫《中華全國總工會入會申請書》和《工會會員登記表》,經工會籌備組審查符合工會會員資格者,在正式成立工會后,統一發給《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證》;對原已加入工會的職工、下崗再就業的會員,應進行會員關系接轉或重新登記入會。
成立工會小組或工會分會:可按生產工作的行政建制如班組設立工會小組,人數多的同一行政建制內可以分設工會小組,人數少的可以將幾個相近的行政建制單位合并設立一個工會小組。在小組內由會員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行政建制職工人數多的單位如車間(科室),可在工會小組之上設立分工會,分工會一般要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分工會主席。
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l00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1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1.會員代表的人數: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基層單位的會員人數確定。會員200人至500人的單位,代表為會員的25%至20%;會員501至1000人的單位,代表為會員的20%至10%;會員1001人到5000人的單位,代表為會員的10%至6%;會員5001到10000人的單位,代表為會員的5%;會員超過10000人的單位,會員代表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2.會員代表的代表性: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要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企業中的工人代表,學校、科研單位中的教職員工、科研人員的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3.會員代表需民主選舉: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應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為正式代表;大型企業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屬單位工會代表大會選舉時,其代表候選人獲得應到會人數過半數選票,方可當選為正式代表。
4.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即會員代表的任期與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從每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工作完成后為止。會員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會員代表如在任期內因故調離原工作單位或退休等原因,會員代表資格自然免除,會員代表缺額由原選舉單位全體會員另行選舉會員代表,報經基層工會審批。
民主選舉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1.工會委員人數:工會委員會委員名額,應依據會員人數多少來確定:25人以下的,可不建立工會委員會,設工會主席、副主席或組織員l人;25~200人的,設工會委員3~7人;201~1000人的,設工會委員7~15人;1001人至5000人的,設委員l5至21人;5001人至l0000人的,設委員21至29人;10000人以上的單位,委員不超過37人。
大型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經上級工會批準,可以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為9~11人。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一般為3~7人。
2.確定工會委員候選人: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由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提名,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未建立同級黨組織的,經征得上一級黨組織和工會同意后確定。
3.民主選舉工會委員會及經費審查委員會:參加選舉的人數為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工會委員會委員經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差額比例為5%~l0%。常務委員會委員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采取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方式進行選舉,差額率為10%.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可以實行等額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參加選舉人的過半數選票時,使得當選。若選舉結果與候選人名單不一致,應以選舉結果為準。[《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條]選舉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應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在充分聽取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協商提名?;鶎忧闆r比較復雜,候選人提名應區別不同單位和企業的不同所有制性質加以把握。如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在充分聽取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協商提名。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由會員民主推薦,報經企業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推薦。企業行政負責人、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企業人力資源部經理原則上不能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經費審查委員會選舉產生。若選舉結果與候選人名單不一致,應以選舉結果為準。[《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向上級工會報告選舉結果: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的企業,其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的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審批;非公有制企業,其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的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報上級工會審批。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選舉結果,應報上級工會審批。上級工會和黨組織應在一個月內給予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