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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會是干什么的?
      發布日期:2014-06-04 作者: 文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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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工作的重點:源頭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

      工會工作的出發點:黨的主張的要求,法律規定的要求,職工需求的要求。

      工會工作的落腳點:依靠職工、尊重職工、理解職工、塑造職工、關心職工、服務職工。

      工會工作的理念:做到親職工、愛職工、為職工,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當好“五人”,即當好職工的貼心人、相對矛盾化解人、訴求的代言人、困難的幫助人、權益的維護人。

      工會工作的目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服務發展第一要務,主動擔當社會穩定第一責任,努力達到“三個滿意”,一是充分發揮工會組織橋梁紐帶作用,創建各級黨委滿意工會。當好黨的主張的宣傳隊和播種機,源頭維護職工隊伍思想穩定,拓寬職工訴求表達渠道;二是充分發揮廣大職工主力軍作用,創建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行政)滿意工會。提升廣大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提升廣大職工的科學文化素質,提升廣大職工的職業技能素質,提升廣大職工的身心健康素質;三是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代言替行作用,創建職工群眾滿意工會。當好職工的“五人”。

      工會組織要做到“三個強化”:強化源頭發揮作用的思想;強化源頭發揮作用的行動;強化源頭發揮作用的成果。

      工會組織要加強“三個保證”:加強思想保證,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加強組織保證,自加壓力、提升動力、增強執行力;加強作風保證,力主創新求突破,虛功實做求成果。

      工會組織要發揮“三個作用”:發揮工會組織橋梁紐帶作用,凝心聚力促發展、保穩定;發揮社會支柱作用,既要做促進發展的主力軍,也要做維護穩定的主力軍;發揮工會組織代言替行作用,既要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又要維護全體職工的整體利益。

      工會組織要做到“四管”:維護進城務工人員權益要管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齊全、管工資及時發放、管生活條件保障、管保險足額繳納。

      職工的“四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職工要爭做“四有”“三型”鐵人式職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知識型、創新型、智能型。

      參與立法: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工會法》將工會參與立法從原來的研究起草擴展到組織起草或者修改,參與立法的內容從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變為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重點是勞動關系和勞動權益、工會組織和工會活動、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方面的問題。參與立法的主體從原來的同級工會修改為工會。 參加勞動關系三方協商: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是指由政府、企業方面的代表和工會三方就勞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相互協商的組織體制、運作程序的制度。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參與其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修改后的《工會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對于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修改后的《工會法》規定,工會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予以糾正。人民政府有責任責令企業、事業單位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克扣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當前,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主要有,拖欠、克扣甚至是拒不發給職工工資;不執行國家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甚至不提供任何勞動保護;迫使職工超時勞動,長期加班加點,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不準休息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資;女職工的四期保護難以保證等。針對上述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工會應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政府及其勞動行政部門有責任對此進行監察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司法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條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確定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不得隨意改變或解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要求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慎重,同時要求工會給職工以幫助和指導。
      代表職工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工會組織必須積極代表職工與企事業單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工會的職責:根據《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處理決定不正確,有權提出意見、建議,要求重新研究處理。但是工會不能代替職工決定是否服從處理決定。職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可以給予幫助和支持,但不能代替職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主持勞動爭議調解: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企業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工會有責任和義務做好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作為辦事機構,工會負責組織召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會議,受理爭議案件,主持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作為三方代表之一,共同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同級工會參加勞動爭議的仲裁,有助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爭議案件做出及時、公正的裁決?;鶎庸M織不參加仲裁委員會。但是,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基層工會和上級工會可以為其提供咨詢、代理和服務。
      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的三同時監督: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規定強化了工會對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的參與權與監督權。要求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要有勞動、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代表參加。
      調查處理工傷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問題: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工會參加傷亡事故和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可以監督和防止出現對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延遲報告的情況,促使有關方面關注危害職工健康問題,及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五十三條還規定: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這從法律上保障了工會參加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權利。
      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這一規定,強化了工會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權。工會有權進入企業,及時了解、發現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企業有義務予以協助。
      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怎么辦: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在處理停工、怠工事件上,工會是職工方面的代表者,有權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滿足職工的合理要求,同時工會應協助用人單位做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工會法律幫助與服務: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各項工作、各種行為都逐步地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工會必須適應我國法制建設的要求,依法開展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參政議政,參與立法,需要具有法律意識;工會組織職工進行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權利,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按法定權限進行;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需要知道哪些是合法權益;職工因勞動爭議起訴到法院時,工會要支持和幫助職工,有時還要代理職工參加訴訟,需要有專門的法律知識??h級以上總工會有條件的,應當培養、選拔和引進專門的法律人才,建立相應的機構,為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協助用人單位辦好集體福利事業: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三十條規定: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集體福利事業是解除職工后顧之憂,保證職工身體健康,調動職工群眾的生產積極性,更好地發展生產的有效手段。工會關心群眾生活,為他們辦好事、辦實事,要協助行政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改善各項集體福利設施,以激發和保護他們的勞動熱情,充分調動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教育和動員職工促進企業生產發展: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第三十一條規定: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在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應提倡勞資兩利、勞資共建。
      做好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這一規定表明,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是在政府的授權下由工會承擔的。勞動模范的評選要充分發揚民主,表彰以政府的名義進行。勞動模范的評選、培養和管理工作是工會的光榮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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